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的差别。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的差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的,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但它们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又存在差别:
(1)产生背景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就产生和存在,因此在古罗马的侵权行为法上就已经有一些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和早期的普通法上也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而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之后出现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早于反垄断法。
(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说是商事或经济领域的侵权法。反垄断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排除或限制,防止竞争不足,主要是维护宏观的竞争秩序,侧重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
(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多种法律表现形式,包括专门法、判例法和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等,规定和适用主要针对较为具体的侵权行为。而反垄断法则都表现为专门的成文法规范,规定和适用的灵活性和政策性较强。
(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调整,以民事救济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和刑事制裁的手段。反垄断法主要是事前管制,偏重行政手段,主要依靠行政程序,并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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