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凯是某私营皮革厂工人,皮革厂与胡凯口头约定劳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出现伤残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9月,皮革厂在录用胡凯时,劳资科和安全科以及胡凯同班组的人员都在场,皮革厂领导对胡凯讲,我们是私营企业,摊子小,经不起工伤事故的风险,如本人能够注意安全,可以录用,但不负责工伤赔偿,以前其他职工也是这么做的。胡凯考虑后,同意来厂工作。2012年12月,胡凯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3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共计5780元,由胡凯本人垫付。皮革厂在此期间照付胡凯所有工资。出院后,胡凯与皮革厂交涉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皮革厂支付其医疗费。
试分析:(1)胡凯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2)胡凯与皮革厂之间的关系属哪一类
(1)胡凯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胡凯的手被砸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免责的内容。该私营企业虽与胡凯有此约定,但是不合法的该企业应当承担胡凯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2)胡凯与皮革厂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