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A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自然人合资成立B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持股83%。同年11月1日,新成立的B科技有限公司与原A有限公司数据通信事业部担任管理岗位的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有效期为2018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此时,赵某与A有限公司所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尚需6个月到期。经核实,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岗位和工资标准为空,赵某实际上仍在原部门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工作。2020年3月初,B科技公司因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政策变化而做出业务结构调整的决定,撤销了赵某所在的数据通信事业部,赵某所担任的管理岗位也因此被裁撤。为此,科技公司人事部与赵某协商,承诺提前支付其2020年3月、4月工资,并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及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将与赵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按三个月月薪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30000元。.赵某当即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科技公司对此未做答复。2020年3月16日,赵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B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达月薪的20倍。B科技公司不愿接受,认为赵某工龄尚不足两年,在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只需支付相当于2个月月薪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与B科技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你是B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你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才最有利于控制员工离职成本?
(1)合法。因为赵某与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岗位和工资标准为空,而岗位和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所以这是一份无效合同。赵某由于还在原来的岗位和工作地点,而与A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8年5月到期没有续签,直到2020年3月,长达1年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首先是懂法、守法。
其次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可促双方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防止因违约而导致法律责任发生,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特别注意工作内容、报酬、保密内容、竞业禁止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