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只能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因为用人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不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签订合同只能出自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签订合同;同理,用人单位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唯有此,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如对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劳动合同不能成立。由于实际中常见的是用人单位备有事先拟就印制的“定式合同”,又不允许劳动者对内容做改变,以及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或义务以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的条款,应该不为法律所认定。
(4)合法原则
具体而言,合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资格,即要求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由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由确定,不应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三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即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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