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就业权利的保障。《就业促进法》规定有:①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作,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②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③男女同工同酬,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不得以女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法律规定的产假和医疗待遇,产假期间应由所在单位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2)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3)四期保护。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4)保护设施和保健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卫生室、浴室.哺乳室设施。女职工保健的内容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