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3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请回答:(1)邹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什么?
(2)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答:(1)是劳动关系。因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又说是“非全日制用工”,又说是“劳务合同”,又说“每天工作七小时”,用人单位对邹某的承诺是自相矛盾的。根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原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劳动者的内容来确定,而按劳动关系来确定是对劳动者最有利的,因此,应当确定为劳动关系。
(2)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的每天工作时间为七小时。
(3)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邹某被逆向行驶的轿车撞伤,显然符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