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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定同年其在A、B、C三国设有分支机构,所得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适用税率分别为24%、25%、28%。试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分类:
国家税收(广东)(00061-gd)
发表:2024年09月11日 09时09分37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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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2008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定同年其在A、B、C三国设有分支机构,所得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适用税率分别为24%、25%、28%。试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纳所得税税额=500×25%+20×(25%-24%)+30×(25%-25%)+40×(25%-25%)=1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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