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199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500元,1998年发生亏损150000元,1999年~2003年每年实现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均为25000元,2004年实现所得税税前利润为40000元。按规定,发生亏损后的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所得税率为33%。要求:编制1998年、1999年和2004年有关会计分录。
某企业199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500元,1998年发生亏损150000元,1999年~2003年每年实现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均为25000元,2004年实现所得税税前利润为40000元。按规定,发生亏损后的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所得税率为33%。要求:编制1998年、1999年和2004年有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1998年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0
1999年的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00
2004年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
借:本年利润 13200
贷:所得税 13200
借:本年利润 268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800
未弥补亏损24500,弥补后还有利润2300,所以可以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230
贷:盈余公积23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30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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