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向日本商人出售一批货物,于7月20日向对方发盘,限其7月26日前答复,单价为300美元,装运期为9月。7月22日对方回电接受7月20日发盘,并提出单价为250美元,装运期可推迟到11月份。我方未表态,于24日与另一买家达成交易。7月25日日商来电表示全部接受我方7月20日发盘,我方立即回电告之货已售出,而日商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否则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向日本商人出售一批货物,于7月20日向对方发盘,限其7月26日前答复,单价为300美元,装运期为9月。7月22日对方回电接受7月20日发盘,并提出单价为250美元,装运期可推迟到11月份。我方未表态,于24日与另一买家达成交易。7月25日日商来电表示全部接受我方7月20日发盘,我方立即回电告之货已售出,而日商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否则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此合同并未成立。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时间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中日商7月22日回电提出了价格和装运期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日商7月22日回电不是接受,而是一项还盘。之后我方并未对此表态。虽然日商7月25日又来电表示全盘接受我方7月20日的发盘条件,但当7月22日日商回电构成还盘后,我方的7月20日的最初发盘条件已自动失效。因此,该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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