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N公司2016年5月以CIF价格条件向马来西亚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同时规定,出口商要确保货物在2016年10月底前运抵目的港。N公司根据约定于10月初办理货物装运。运输途中载货船舶发生意外,导致航程发生延误,货物在11月底才运抵目的港。由于运输延误导致该笔货物损失1.5万美元,而这笔损失根据相关条款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于是,马来西亚向N公司提出索赔。N公司则以CIF术语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进口商承担为由拒绝理赔。

请问,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的规定,N公司是否应该
南通N公司2016年5月以CIF价格条件向马来西亚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同时规定,出口商要确保货物在2016年10月底前运抵目的港。N公司根据约定于10月初办理货物装运。运输途中载货船舶发生意外,导致航程发生延误,货物在11月底才运抵目的港。由于运输延误导致该笔货物损失1.5万美元,而这笔损失根据相关条款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于是,马来西亚向N公司提出索赔。N公司则以CIF术语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进口商承担为由拒绝理赔。

请问,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的规定,N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马来西亚进口商1.5万美元的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1)N公司应该赔偿马来西亚进口商1.5万美元的损失。
(2)虽然,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术语条件下出口商的交货责任为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并办理托运和保险,缴纳运费和保险费。运输途中的风险和相关费用、损失由进口商承担。但是,《2010年通则》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合同中采用的惯例与贸易条款发生冲突时,以贸易条款为准。
(3)本案例中,虽然买卖双方是按照CIF术语成交,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出口商要确保货物在2016年10月底前运抵目的港,即把出口商的交货责任从装运港延伸至目的港,按照这一条款,货物没有在2016年10月底前按质按量运抵目的港,就算出口商没有完成交货义务。此前,发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损失也由出口商承担。所以,N公司应该赔偿马来西亚进口商1.5万美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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