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別

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別

仲裁与诉讼各具特色,存在着明显的区別:(1) 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2) 审理案件的组织人员不同。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应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 件;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是不公开进行的,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 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4) 处理結果不同。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 受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6)处理结果境外执行的不同。法院受理诉讼作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 在地国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到境外执行时,如果作出裁决的所 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均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国主管 法院提出承认及执行申请,不是该公约成员国的,则需根据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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