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关于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规定,收养程序的开始须适用()
A、儿童适用收养国法律
B、预期养父母适用儿童原住国法律
C、儿童适用儿童原住国法律,预期养父母适用收养国法律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 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日生效,中国已签署但未加入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收养人可为夫妻或个人。 2、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规定收养程序的开始须适用收养人所在国和被收养人所在国双方的法律,即对儿童是否适合收养的条件适用儿童原住国法律,而对预期养父母是否适合收养儿童的条件适用收养国的法律。 公约规定收养进行的条件为:原住国的主管机关必须确认该儿童适合于收养;对在原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作了应有的考虑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收养国的主管机关必须确认预期养父母条件合格并适合于收养儿童;保证预期养父母得到必要的商议;确认该儿童已经或将被批准进入并长期居住在该国。 3、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中央机关的职能可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1)中央机关之间直接进行合作;(2)通过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共机构进行合作;(3)通过由政府批准委任的民间机构进行合作。公约还进一步规定了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的工作范围。 4、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规定跨国收养应通过中央机关进行,首先由收养人按规定向本国的中央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收养国的中央机关向原住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该申请。原住国的中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准备一份报告,对儿童的成长、种族、宗教及文化背景给予适当考虑。此外,公约还对儿童的交付移送、再收养程序作了规定,没有对试养期作强行规定。 5、收养的承认及效力。规定对收养的承认即确认儿童和其养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儿童和其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终止。公约还规定了拒绝承认收养的条件,即当对收养的承认明显违反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和儿童利益时,可予拒绝。 6、一般规定。包括收养未成立前有关各方间的接触;有关儿童背景资料的保存,以及跨国收养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