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王某夫妇于1978年收养女童一名,取名王乐蓉,并将其抚养成人。王乐蓉在订婚前后,王某夫妇为其购置了许多高档衣料和其他用品,并答应在王乐蓉举行婚礼时当众赠送其金项链1条、金戒指:2只和金锁片1个。1998年5月,王乐蓉办理结婚登记后,趁养父母外出探亲之机,擅自将王某夫妇收藏在箱内的上述金首饰拿走。王某夫妇回家后,王乐蓉在王某夫妇的追问下承认是自己拿走了物品。王某夫妇要求归还时,王乐蓉却说:你俩早有诺言,首饰作为我的结婚礼物,这首饰应归我所有。因王乐蓉拒不返还首饰,王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首饰。问:(1)王某夫妇有给付涉案首饰的义务吗?(P232)(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P23j)
【正确答案】:没有。《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本案中,王某夫妇事前虽有向王乐蓉赠送首饰的意思表示,但王某夫妇在事实上尚未做出赠与的行为。而且,王某夫妇的意图是在王乐蓉的婚礼上公开赠送。这应当被视为是对赠与所附加设定的一个条件。只要这个条件不成就,王某夫妇即可不做出赠与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的赠与合同并不成立,王乐蓉未经许可拿走首饰,是对王某夫妇财产权的侵犯,王乐蓉因此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P拙)(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合同法》制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不一致而不再适用。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赠与的合意,赠与合同便成立、生效。(P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