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A、30% 
B、50% 
C、70% 
D、​90%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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