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正确答案】:(1)合同未成立。因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该合同并未成立。(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也就没有生效。只有对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甲公司为签约谈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为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