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012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制造公司,胡某以一辆货车作为实物出资,作价20万元,许某以一小间房屋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赖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房屋虽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13年8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院能否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不能完全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是公司债务,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还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胡某、许某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胡某、许某在出资过程中,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该货车及房产一直为公司所利用,债权人以车辆、房产未办理过户主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必须以法院指定合理期限不办理产权手续为前置程序。即使股东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被法院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货车、房产未交付公司使用,也视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也仅仅是补充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


【题目解析】:

法院不能完全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是公司债务,首先应当由公司承担还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出资不实的胡某、许某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胡某、许某在出资过程中,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该货车及房产一直为公司所利用,债权人以车辆、房产未办理过户主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必须以法院指定合理期限不办理产权手续为前置程序。即使股东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被法院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货车、房产未交付公司使用,也视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的也仅仅是补充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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