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行为及其处理。
【正确答案】: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主要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有为及处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席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吾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行为及处理。《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6)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及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再就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需要寻求或已经获得新的用人岗位,但由于难以证明或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丧失再就业机会。特别是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基本条件之一是非自愿性失业。在失业登记时,劳动者必须提供非自愿失业的证明。因此,用人单位依照诚信原则所应履行的这项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结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处理。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各项法定义务,包括平等缔约、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结社权以及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对于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载明用人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劳动者对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的知情权;不得直接克扣工资抵作劳务报酬等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个人承包经营的违法行为及处理。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