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4年4月被鞋业股份公司招收为合同制职工,合同期为5年,工作岗位为车间技术员,月薪600元。2005年1月张某在公司车间主任竞选中,脱颖而出,担任车间主任,月薪为800元。2005年10月公司引进生物基因项目,更名为生物股份公司。张某此时正想离开公司,遂以此为由,称原鞋业股份公司已不存在,张某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解除,生物股份公司须向张某给付补偿金。生物股份公司则坚持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2006年1月生物股份公司则因严重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问题:(1)引起张某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什么?(P97)(2)张某担任车间主任时,他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为什么?(3)鞋业股份公司更名为生物股份公司,张某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或消灭,为什么?(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否消灭?
【正确答案】:(1)引起张某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张某担任车间主任时,他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因为张某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变化。(3)鞋业股份公司更名,张某与鞋业股份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未发生变化。因为该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未发生变化。(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