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于2015年8月入职甲公司,职务为一区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A市,月薪20000元。2018年9月,甲公司根据某咨询公司作出的方案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金某任职的一区经理岗位,成立了第一大区,经理由二区经理担任。金某的职务由一区经理变更为总经理办公室项目协调经理,工作地点由A市变更至B市,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2018年8月至10日期间,金某与甲公司双方多次邮件往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商谈,但没有达成一致。甲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订立
金莱于2015年8月入职甲公司,职务为一区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A市,月薪20000元。2018年9月,甲公司根据某咨询公司作出的方案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金某任职的一区经理岗位,成立了第一大区,经理由二区经理担任。金某的职务由一区经理变更为总经理办公室项目协调经理,工作地点由A市变更至B市,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2018年8月至10日期间,金某与甲公司双方多次邮件往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商谈,但没有达成一致。甲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A市上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问:(1)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需要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1)解除理由不成立。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支付的金额为5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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