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A公司规定女性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显然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为无效劳动合同。
【题目解析】: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全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尽管劳动合同中只有部分内容无效,但无效部分足以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导致全部无效的后果。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需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 (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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