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正确答案】:(1)能认定为工伤。 (2)邹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题目解析】:所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邹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