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诉称:自己于2008年3月6日进入乙公司工作,担任店长助理职务.工作期间认真负责,月工资2000元。 2011年3月2日,乙公司以人员过剩为由将甲某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4月3日.甲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3月未予处理。 2011年8月甲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款项,乙公司则辩称: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无管辖权。另甲某系自行辞职,有经批准的《离职申请书》为证.因此.乙公司无须向甲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问: (1)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证明.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什么? (3)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需支付,具体数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1)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已经超过了仲裁期限。 (2)应由乙公司提供证据。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3)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数额为12000元。
【题目解析】:(1)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已经超过了仲裁期限。 (2)应由乙公司提供证据。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 (3)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数额为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