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张某经营一家服装加工门店,2013年12月5日张某与李某口头协议:李某在张某门店按张某提出的纽扣縫制标准、交付时间缝制纽扣,张某按李某完成纽扣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约定,按期交付了纽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报制,张某都以哲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进否应受劳动法的调整?(2)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张某经营一家服装加工门店,2013年12月5日张某与李某口头协议:李某在张某门店按张某提出的纽扣縫制标准、交付时间缝制纽扣,张某按李某完成纽扣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约定,按期交付了纽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报制,张某都以哲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进否应受劳动法的调整?(2)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是劳务关系,不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件中,李某只是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法院可直接受理。因为案件不是劳动争议,不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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