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企业发放货款6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企业向乙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一是由丁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二是由丙企业将一张2017年3月5日到期的1000 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质押给乙银行。2017 年3月6日,丙企业向乙银行提出,因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面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2017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企业无力归还。甲公司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企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乙银行则认为应当由保证人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因为在委托贷款中,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银行只是代理人,不承担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题目解析】:
本题考生需要结合委托贷款的特征的相关知识和材料作答。
(1)首先判断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2)给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内容:委托贷款的特征之一:贷款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因为委托贷款下的借款单位是委托单位自己选择的;银行只是作为代理人,不承担风险;
(3)具体分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