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邓某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卖给邓某,房屋价款50万元,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时先付30万元,其余2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付清。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10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邓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期房款,等着与李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9日,李某经人介绍与在该市做生意的钱某认识,钱某正欲在该市购买一套住房,得知李某有房屋出售的情况,愿意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全部房款。李某见有利可图,
李某与邓某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卖给邓某,房屋价款50万元,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时先付30万元,其余20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付清。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10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邓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期房款,等着与李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9日,李某经人介绍与在该市做生意的钱某认识,钱某正欲在该市购买一套住房,得知李某有房屋出售的情况,愿意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付清全部房款。李某见有利可图,立即与钱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于7月18日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同年8月10日,邓某要求李某一起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李某称自己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要求解除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愿退还邓某的30万元。邓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签定合同在先,而且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而李某与钱某签订的合同在后,按理属无效合同,故要求李某按约定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邓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李某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履行与自己签定的合同。问题:(1)李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邓某与钱某之间,谁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4)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李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某与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故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李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某与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3)钱某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钱某已与李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合法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邓某与李某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故钱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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