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奥斯丁有关“一般法理学”的理论。
试论奥斯丁有关“一般法理学”的理论。
【正确答案】:(1)由成熟法律体系间各种共同原则或相似性构成了“一般法理学”的概念。
(2)一般法理学的对象是从实在法体系中抽象出来的原则,法理学只能是一般法理学。它的研究范围是实在法。
(3)奥斯丁列举了作为一般法理学适当对象的基本原则、概念和特征:
①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②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特征。③对世权与对人权的特征。④民事伤害和犯罪中伤害和违法的特征等等。
(以上第1点为3分,第2、3、4点为1分,共6分)
(4)奥斯丁有关一般法理学理论的论述,确立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其理论成为分析法学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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