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张某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准许。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请说出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符合逮捕条件时,不应当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而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2)公安机关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就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张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