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决议: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注销甲公司;公司原有债务由新成立的乙公司独自承担。甲公司通过分立决议之后的第20天,发布公告并通知了公司债权人武某。武某与甲公司达成了由乙公司独自承担债务的协议。问题:(1)甲公司的分立属哪种分立形式?(2)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有无瑕疵?为什么?(3)武某和甲公司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案例分析)甲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决议: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注销甲公司;公司原有债务由新成立的乙公司独自承担。甲公司通过分立决议之后的第20天,发布公告并通知了公司债权人武某。武某与甲公司达成了由乙公司独自承担债务的协议。问题:(1)甲公司的分立属哪种分立形式?(2)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有无瑕疵?为什么?(3)武某和甲公司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公司的分立属新设分立形式(2)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有瑕疵;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而甲公司是在分立决议的第二十天通知债权人的。这不合法律规定。(3)武某和甲公司的债务承担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武某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在分立后达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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