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专利权出资,丁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公司成立后,丙拟转让其股权给戊,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甲同意转让;乙自接到甲的通知之日起满30日没有答复;丁反对并要求受让,但出价比戊低。后丙将股权转让给了戊。 问题: (1)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哪些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2)丙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甲、乙、丙、丁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专利权出资,丁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公司成立后,丙拟转让其股权给戊,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甲同意转让;乙自接到甲的通知之日起满30日没有答复;丁反对并要求受让,但出价比戊低。后丙将股权转让给了戊。 问题: (1)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哪些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2)丙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1)①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②乙担任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不符合规定,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符合。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的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本案中,甲同意转让,乙未按期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该股权的转让获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②丁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丁虽然反对转让,要求受让,但出价比戊低,故没有优先购买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