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

为清除1975年《宪法》的“左”的流毒,恢复被破坏的民主法制原则,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的修改案,即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相同,除序言外共60条。它在序言中明确地规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五四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许多职能,丰富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体系(共有16条),还明确提出了统一台湾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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