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按约定日期分两批向甲公司供货,货款总值200万元;甲公司预先支付定金30万元,并应于全部收货后付清余款170万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付款保证人。合同生效后,甲未付定金,乙按约定分两批供货完毕;甲公司收货支付了60 万货款后未再付款,乙公司遂将甲和丙公司诉诸法院。
问: (1)该买卖合同从合同分类上属于什么合同?(4分)
(2)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生效?为什么? (4 分)
(3)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分)
(4)丙公司的保证方式是哪种? (4分)
(5)丙公司的保证范围包括哪些? (4分)
【正确答案】:(1)该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不生效;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才生效
(3)合法;因为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没有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符合法律规定。
(4)丙公司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丙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 140 万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