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9月19日,赵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钱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011年2月1日离职;8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1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
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9月19日,赵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钱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011年2月1日离职;8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1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1年6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李某,买入甲公司股票8000股,9月12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问题:李某2011年9月12日卖出股票所得收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归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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