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诉讼权利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被害人都享有()
下列诉讼权利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被害人都享有()
A、申请回避的权利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C、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D、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的权利
E、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一)申请回避权。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分子对立的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诉讼活动公正、合理进行。(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在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等享有这项权利。这是以前刑诉法没有的。(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诉法修改前,当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时,提起赔偿的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单位的民事权利。虽然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但它并不具有对该部分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害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自己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当受侵犯时有权请求保护的权利。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被害的法人、组织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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