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构成,并阐述三者之间的关系。

简述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构成,并阐述三者之间的关系。

(1)市场规制法,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2)国家投资经营法,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3)国家引导调控或者国家宏观调控法,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这三个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通过对各自领域的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它不公平交易的侵害。国家投资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国家宏观控制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在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这三个方面的法律是相互配合、综合运用的,当国家分别这三种调节方式时,所处的方位不同:强制干预时,国家居于社会经济之上;直接参与则国家跻身其中;引导调控乃处于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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