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的形成和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是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是或主要是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存在三种主要缺陷:①市场障碍;②市场推利性;③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由于市场存在三大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为了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国家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实行某种国家调节。(二)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即是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 ,又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国家介入经济后便需要针对市场的那些缺陷采取行动。为此,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包括下列三种:①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证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②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惟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这是一种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节方式;③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促导方式。(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生和发达,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经济法体系也就包含于到三种基本法律规范即:①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②为规制和保障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③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促进和宏观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者称宏观调控法。19世纪20世纪之交,这类法律在一些国家开始大量出现,人们称之为“经济法”。所有这些都表明经济法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