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陈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陈某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陈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陈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陈某的费用。

(1)陈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

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陈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陈某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陈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陈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陈某的费用。

(1)陈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应否给予陈某经济补偿金?(3)陈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1)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不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日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2)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容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3)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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