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2015年2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叉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10万件,每件CIP3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5年4月20日至30日交货。”2015年2月15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回复-“接受你方要约。”A公司将装有B公司供应配件的叉车上市销售后,2015年12月15日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叉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应由乙国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甲国A公司2015年2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叉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10万件,每件CIP3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5年4月20日至30日交货。”2015年2月15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回复-“接受你方要约。”A公司将装有B公司供应配件的叉车上市销售后,2015年12月15日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叉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应由乙国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问: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对于C公司所诉侵犯其专利权的责任,A公司和B公司谁来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1)2015年2月15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回复,合同成立。公约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2)A公司应该负责,B公司不承担责任。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在买方所在国家不能由第三方依据工业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是如果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则卖方可解除对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担保义务。本案中,卖方B公司是按A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叉车配件,因此卖方B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是提供技术图案的A公司自行承担对C公司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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