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Shanghai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ShanghaiUSD$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Shanghai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ShanghaiUSD$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此项交易并未达成。(2)我方可告外商,其5月15日的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外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3)按照《公约》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还盘,可使原发盘失效,对原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4)本案例中,5月12日外商的电传是一项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我公司不再受其约束。而外商5月15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因此,合同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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