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公司于2008年5月底从深圳搬迁至广东惠州,李某等30名员工因家在深圳而不愿去惠州工作。他们于2007年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这3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均跨过2008年,且至2008年5月底均未到期。因这些员工不愿去惠州工作,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这30名员工因此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计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多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员工的该项争议能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2)用人单位
某电子公司于2008年5月底从深圳搬迁至广东惠州,李某等30名员工因家在深圳而不愿去惠州工作。他们于2007年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这3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均跨过2008年,且至2008年5月底均未到期。因这些员工不愿去惠州工作,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这30名员工因此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计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多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员工的该项争议能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吗?(2)用人单位应如何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
【正确答案】:(1)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约定工作地点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地点确定原则。工作地点一定要明确,双方不会产生分歧和争议。二是兼顾用人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和劳动者实际情况原则。兼顾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和发展速度千差万别,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点。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是指应当允许劳动者根据自身特殊情况选择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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