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甲施工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问题未作规定。2013年2月,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施工公司将某一项专业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丙公司施工,同时,将施工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劳务公司施工,但均未通知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来,丙公司又将自己分包的某一专业项目工程转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戊公司施工。后来,因丁劳务公司不按规范标准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问:(1)甲施工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包的行为是
2012年10月20日,甲施工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问题未作规定。2013年2月,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施工公司将某一项专业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丙公司施工,同时,将施工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劳务公司施工,但均未通知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来,丙公司又将自己分包的某一专业项目工程转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戊公司施工。后来,因丁劳务公司不按规范标准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问:(1)甲施工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包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丙公司将分包工程转包给戊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因丁公司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甲施工公司向丙公司分包的行为不合法。《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②甲施工公司向丁公司分包的行为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须经过发包方同意。(2)丙公司将分包工程转包给戊公司的行为违法。因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第29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应当由甲施工公司和丁劳务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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