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及其例外。
试述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及其例外。
【正确答案】: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是指:(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以下例外:(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包括: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上述条款未经登记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在处分前必须依法登记取得物权。(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例外规定。具体地说,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苹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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