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正确答案】:(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但是驰名商标专用权却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如果肯德基这个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也应当对其进行保护,禁止其他人在快餐或与快餐相似的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不禁止其他人在电脑或手机等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上使用或注册。其中,“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为了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也作出了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如果实际上肯德基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就要对其跨类保护,不仅禁止其他人在快餐或与快餐相似的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禁止其他人在电脑或手机等不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上使用或注册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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