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保健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减肥药品,在市各大媒体上广泛宣传,声称减肥效果极佳, 无毒无副作用,一个疗程可以降低体重15—20公斤,并刊登了许多消费者用过该产品后寄来的感谢信。 李某购买后,按照说明使用,发现并没有广告中宣传的神奇疗效,遂到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查明该广告中刊登的消费者感谢信也纯属虚构。 问: (1)甲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有何法律依据? (2)工商部门对该行为应如何处理?
某市甲保健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减肥药品,在市各大媒体上广泛宣传,声称减肥效果极佳, 无毒无副作用,一个疗程可以降低体重15—20公斤,并刊登了许多消费者用过该产品后寄来的感谢信。 李某购买后,按照说明使用,发现并没有广告中宣传的神奇疗效,遂到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查明该广告中刊登的消费者感谢信也纯属虚构。 问: (1)甲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有何法律依据? (2)工商部门对该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药品、保健品信息陈述行为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本案中,保健品厂对其产品的性能,用途作虚假宣传,属于虚假陈述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保健品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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