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老公社”餐厅系县内知名餐馆。同县的王某遂模仿“老公社”餐厅特色开办了“老公社”餐厅,员工服装、店堂装修、菜品菜名等全部照搬。王某的行为属于
某县“老公社”餐厅系县内知名餐馆。同县的王某遂模仿“老公社”餐厅特色开办了“老公社”餐厅,员工服装、店堂装修、菜品菜名等全部照搬。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假冒混同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混同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行为;3.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属假冒混同行为中的仿冒知名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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