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试述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正确答案】: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2)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3)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4)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P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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