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
A、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B、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C、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
D、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BCDE
【题目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每股收益第二章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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