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乙市乡镇企业的抵押权人吗?为什么?

        钟某在甲市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别墅用于自住,2018年8月1日,由于急需资金,钟某向唐某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为保证到期还本付息,钟某将别墅抵押给唐某,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9月1日,钟某将甲市别墅以180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于当天付清了房款,双方约定:钟某于2018年10月1日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同年11月25日,钟某向胡某借款100万元,并将自己位于乙市价值180万元的某乡镇企业的一块空地抵押给胡某,双方11月27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10日钟某以乙市乡镇企业的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期1年,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2月1日钟某在乙市乡镇企业的空地上新建了一个小型的车库用于停放车辆。
问题:


胡某是乙市乡镇企业的抵押权人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该案中,钟某以位于乙市的某乡镇企业的空地作为抵押,抵押权不成立。


【题目解析】:

《民法典》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材料中描述到:钟某将自己位于乙市价值180万元的某乡镇企业的一块空地抵押给胡某,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权不成立,胡某不是乙市乡镇企业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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