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乙居住,每月租金2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乙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乙每月按期交租。2009年2月,甲因欠丙6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在2009年6月底还债,该房屋归丙所有。后甲在2009年6月底未能还债,丙于是在2009年7月起开始主张实现其抵押权,要求乙向其缴纳租金,乙以自己与甲签
2008年8月2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乙居住,每月租金2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乙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乙每月按期交租。2009年2月,甲因欠丙6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在2009年6月底还债,该房屋归丙所有。后甲在2009年6月底未能还债,丙于是在2009年7月起开始主张实现其抵押权,要求乙向其缴纳租金,乙以自己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丙无权收取租金为由拒绝。此后,即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无论甲、丙怎样催促,乙既拒绝向甲交租,也不向丙交租,遂甲决定终止租赁合同。问题:(1)甲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为什么?(2)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3)抵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1)可以。尽管甲已经将房屋出租,但他仍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不影响甲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2)不成立。理由:因为甲、丙的抵押合同虽然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根据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甲、丙未办此手续,故抵押权不成立。(3)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甲与丙的约定违法了这一规定。(4)甲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本案中乙无正当理由未交纳租金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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