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200 0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 100 000元,当年应交所得税为950 000元。2017年年末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下表所示,除所列项目外, 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17年7月1日,甲公司以一项 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200 000元作为合并对价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乙公司全部净资产。甲公司作为合并对价的固定资产原价700 000元,累计折旧 360 000元,公允价值400 000元。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过程未发生其他相关费用。合并前甲公司、乙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