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贸公司 X 打算向巴基斯坦出口一批抽水泵,于 10月 1 日向巴基斯坦客户 B 发盘 称:抽水泵每台 60美元 FCA 西安,5 日内复到有效。 B 于 10月 9 日回电表示接受,X 公司收到对方回复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开始向国内工厂洽购抽水泵。 10月 13日,客户 B 又来电称其 10月 9 日的接受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双方合同未 生效,希望卖方停止一切交易行为,且相关费用与责任均与其无关。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基斯坦客户的做法是否合
西安外贸公司 X 打算向巴基斯坦出口一批抽水泵,于 10月 1 日向巴基斯坦客户 B 发盘 称:抽水泵每台 60美元 FCA 西安,5 日内复到有效。 B 于 10月 9 日回电表示接受,X 公司收到对方回复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开始向国内工厂洽购抽水泵。 10月 13日,客户 B 又来电称其 10月 9 日的接受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双方合同未 生效,希望卖方停止一切交易行为,且相关费用与责任均与其无关。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基斯坦客户的做法是否合理? 为什么?
【正确答案】:(1)巴基斯坦客户的做法不合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发盘人 。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 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3)本案例中,巴基斯坦客户 10 月 9 日的接受虽属逾期接受,但 X 公司收到后立即电 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 所以,合同便于 10月9日B 客户的接受通知抵达 X 公司时生效,B 客户以逾期接受无效为由而不承认合同生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其宣告合同不成立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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